最新悬赏公告!涉及4人!

时间:2026-04-27 20:10 来源:郧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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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22号

本院在执行陈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洪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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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洪波,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伍峪坪村2组。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29元

执行案号:(2023)鄂0322执1091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2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洪波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8%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23号

本院在执行惠兴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惠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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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惠兴明,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兵马铺村。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396.5元

执行案号:(2025)鄂0322执679号

执行依据:(2021)鄂032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惠兴明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张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24号

本院在执行王金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金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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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金山,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河夹镇东寺村3组。

执行标的:12100元

执行案号:(2025)鄂0322执577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2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金山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989

联系人:张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25号

本院在执行赵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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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赵辉,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乾兴寺村1组。

执行标的:工程款1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案号:(2025)鄂0322执恢209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2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赵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35969

联系人:吕法官

编辑:董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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